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九洲集團董事長李寅,身處行業前沿,為新能源產業總結行業難題與迫在眉睫之事,深度思考,提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建言建策。本篇是李寅代表在本次大會中為新能源電力行業亟待解決的“隔墻售電”問題所提出的專門建議:《關于加快“隔墻售電”政策實施的建議》。
“隔墻售電”是指允許分布式能源項目通過配電網將電力產品直接銷售給周邊的能源消費者,而不是必須先低價賣給電網企業,電力用戶再從電網企業高價買回電力使用的能源消費形式。分布式發電位于電力消費場所或與之相鄰,“隔墻售電”能使其所發電力無需遠距離和升降壓來傳輸。與集中式發電供電方式相比,具有減少電力損耗、節省輸電費用以及減少對土地和空間資源占用的優點,特別是可就近利用清潔能源資源。
“隔墻售電”相比自發自用項目,隔墻售電用戶選擇靈活,解決了自發自用項目用戶用電不穩定這一痛點;相比全額上網項目,隔墻售電可以獲得一個相對較高的交易電價;而與常規電力交易相比,隔墻售電是買賣雙方都可得利的模式,免交最高電壓等級輸配費用和交叉補貼減免帶來的空間,使得買賣雙方都能從中獲益。?
2017年以來,“隔墻售電”相關的多項國家支持政策出臺,但落實進度緩慢。2017年3月,國家能源局綜合司下發《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提出分布式發電項目單位可以與配電網內就近電力用戶進行電力交易;電網企業承擔分布式發電的電力輸送和組織電力交易的公共服務,按政府核定的標準收取輸配電費用(過網費)。同年5月,國家發改委、能源局印發《新能源微電網示范項目名單》,明確允許新能源微電網示范項目投資經營主體負責新能源微電網范圍內用戶的供電、供冷等能源服務,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同年的10月底,國家發改委和能源局聯合發布《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901號),就分布式發電遇到的市場化交易程度低、公共服務滯后、管理體系不健全等問題提出了改革方案。隨后12月28日,國家發改委辦公廳和能源局綜合司又下發了《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補充通知》,進一步明確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的有關事項。后續2021年12月22日,國家能源局印發《能源領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實施意見》(國能發法改〔2021〕63號),明確“支持分布式發電參與市場交易”。2021年12月29日,國家能源局等三部委印發《加快農村能源轉型發展助力鄉村振興的實施意見》(國能發規劃〔2021〕66號),提出“創新發展新能源直供電、隔墻售電等新模式”。這是國家政策層面首次出現了“隔墻售電”文字描述。
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文件雖在2017年10月就已發布,但各地“隔墻售電”落實進度緩慢,試點政策遲遲無法落地。細究下來,與至今無法厘清的“過網費”、未明確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相關實施細則有很大關系。分布式發電交易需要電網企業提供分布式電源并網運行、輸電以及保障電力用戶可靠用電的技術支持,提供發用電計量、電費收繳等服務,這些都增加了電網企業的運營成本。特別是分布式發電交易不支付未使用的上一級電壓等級的輸電價格,與全部由電網企業供電相比,這部分電量對應的電網企業的售電(或輸配電價)收入就減少了。所以尷尬的“過網費”讓部分地區電網公司不認可完全放開隔墻售電計劃。
人大代表李寅建議:
1、加快出臺“隔墻售電”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實施細則。總結分布式電力交易試點經驗,促使省級電網公司技術支持下,編寫區域分布式電力交易規則。明確交易雙方和電網企業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充分考慮電網企業系統供電備用,偏差考核機制,明確電量的計量和電費收繳等問題。促使分布式發電直供電、隔墻售電等新模式真正落地。
2、配套輸配電價政策改革,進一步明確“過網費”核定原則。現行的隔墻售電過網費,是按“所涉電壓等級輸配電價差”形成的,這一機制會使隔墻售電用戶獲得較同電壓等級同類用戶更多的交叉補貼,增加了電網回收成本的難度。可以結合各地實際,明確不同消納范圍的“過網費”如何收繳。在電力系統成本方面,分布式發電享受了系統備用和輔助服務,卻未足額承擔相關成本,這些需要細化明確,并在核定區域輸配電價的總成本時予以考慮回收。
3、完善現有電力系統的技術體系、管理體制。近年來,分布式發電發展逐步加快。但是,由于現有電力系統的技術體系、管理體制、市場機制是按集中式發電供電模式設計的,分布式發電所需的電網公共服務、電力市場交易機制以及政府管理體制仍存在較多缺失,分布式發電在電力利用方面的節能、經濟性和安全性等優勢還未充分發揮。盡快形成可普遍適用的分布式發電的技術、市場和政策體系。
所以,盡快配套“隔墻售電”相關政策體系,建立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平臺,完善相關技術條件,制定交易規則,并與電網運行、電費收繳、結算相銜接,使“隔墻售電”真正落地。這是落實能源革命、促進能源轉型、加快新能源消納的又一個突破口。這有利于提升企業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同時實現降低成本。可以讓能源消費者成為“生產投資型消費者”,賦予更多工商業企業直接消納可再生能源的權利,同時還可以促進電網企業向平臺化服務的戰略轉型。